很多人在愛情上頭的時候,就會做出很多不可思議的事情,等待激情褪去后就會開始后悔了,所以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一起來看看談戀愛需要知道的事!關于談戀愛的法律常識我認為你不能不知道,所以趕緊來看看吧。
1、戀愛期間,在日常交往范疇之內贈送財物及消費行為,屬于一般性質的贈與,分手后,贈與方要求返還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2、戀愛期間,一方經常向另一方轉含有“520、1314”等特殊意義數額的錢款,分手后當事人反悔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對方返還的,一般不予支持。
3、戀愛期間超出日常交往范疇,進行大額的金錢財物贈與,如汽車、房產等,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。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,意味著贈與人的目的無法實現,此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物。
4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,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,未經配偶方同意屬于無權處分,如果配偶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,通常予以支持。
5、戀愛期間,男女雙方見過家長,男方家長為了表示對女方的認可,自愿向女方贈與一定數額的彩禮金,這個彩禮同樣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,如果男女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,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,根據法律規定,贈與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,如果彩禮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,可以酌情扣減計算后予以返還。
6、情侶分手后索要“青春損失費”缺乏法律依據,通常不予支持。
7、與“青春損失費”相似,同居關系解除、戀愛關系終止后,一方當事人僅以雙方曾經同居為由,要求另一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,通常不予支持。
8、同居關系解除、戀愛關系終止后,如果女方因為終止妊娠、分娩遭受精神、身體傷害,可以要求男方負擔住院費、醫療費、營養費、誤工費等費用,除以上費用外,還可以針對遭受侵害的情況要求男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。
9、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涉及財產糾紛的,當事人如果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,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基于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取得的,按照共同財產處理,當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,一般予以支持。
10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。因此,男女雙方分手、解除同居關系,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,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向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給付子女撫養費。
以上就是小編今天帶給大家的全部內容,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。下期見。